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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考研法硕考前密押


  2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以及计划生育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第三人不得强制和干渉。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项原则,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2)-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原则即指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因性别差异而受到影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5)计划生育原则,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婚姻家庭同生育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家庭领域是决定这项国策能否实现的关键性领域。

  22、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3)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2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

  (1)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理学

  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及内涵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主要内涵:

  (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

  (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25、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废除旧法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了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4)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26、法律对正义的保障表现

  (1)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3)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27、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合目的性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辩证发展原则。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

  (5)相对稳定原则。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6)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28、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29、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之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30、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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